国家政策
依法严惩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春耕春播,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
 
  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3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依法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
 
  在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被告人李某不具备农药生产、经营资质。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间,李某虚构青岛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置灌装机等设备,将购进的低浓度农药重新灌装冒充高浓度农药,并制作标签、说明书,生产30余种农药。为销售上述农药,李某在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某小区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室,招聘销售人员,通过网络、电话推广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00余万元。经检验,涉案农药所标明成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标明值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5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据介绍,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坑农、害农犯罪,惩处一批犯罪分子,并依法加大财产刑判处力度,有效震慑制售假劣农资犯罪。同时注重利用司法手段加强追赃挽损,化解社会矛盾。针对农资套牌侵权等民事案件,全国法院创新诉讼服务举措,依托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对涉农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行。
 
  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在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案中,被告人丁某2019年3月至4月让被告人岳某帮其联系购买便宜的磷酸二铵化肥。之后,岳某联系被告人刘某发货,刘某通过他人以每吨1600元的价格从山东省临沂市购进130吨“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化肥,并以每吨1950元的价格转售给岳某。岳某又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转售给丁某,丁某收到化肥后以每吨3050元的价格销售给八五九农场被害人王某、赵某等37名农户,共计销售39万余元。在此过程中,刘某、岳某、丁某均未对该130吨“中国农资”牌磷酸二铵化肥的生产厂家、经营资质、产品质量等证照进行查验,造成王某等农户生产损失45万余元。经鉴定,该涉案化肥为假冒伪劣化肥。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使农户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岳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岳某、丁某缓刑,并处罚金。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营造种业振兴良好环境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惩治农资犯罪、审理农资案件的裁判标准,不断适应新时代农资安全法治保障的新需要。
 
  近期,最高法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与有关部门共同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多次涉种子违法被从重处罚
 
  在巩某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例中,被告人巩某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某农资经营部和济南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0年1月至5月,庚某等74名农户购买了巩某在其公司销售的“气死风”玉米种子。农户在种植上述玉米种子时发现出苗率低,部分农户进行玉米补种、混种,但依然导致减产。经鉴定,“气死风”玉米种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经历城区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气死风”玉米种子为假种子和劣种子。巩某销售“气死风”玉米种子共计5万余元,导致庚某等农户遭受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巩某销售伪劣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巩某曾两次因涉种子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巩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种优则粮丰,粮安则民安。下一步,最高法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农资犯罪,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农业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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