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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劣质农药、禁限用农药…芒市这些人被处罚!
 [打印]添加时间:2022-08-06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205
  莫某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2年4月7日,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联合芒市农业农村局对芒市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芒市某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轩岗乡芒广村经营部(负责人莫某)销售过期氧乐果3瓶,规格为每瓶200克,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23日,生产厂家为河南兰博尔开封科技有限公司。过期噻嗪·毒死蜱9瓶,规格为每瓶200克,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22日,生产厂家为山东青岛凯源祥化工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现场做了现场勘验,对证据氧乐果和噻嗪·毒死蜱采取现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两千二百元整(2200.00元);没收过期氧乐果3瓶、过期噻嗪·毒死蜱9瓶。
 
  景某某经营禁限用农药案
 
  2022年4月15日,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联合芒市农业农村局对芒市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芒市风平镇某某农资经营部(负责人景某某)销售禁止使用农药百草枯23瓶,规格为每瓶200毫升,生产日期为2018年6月29日,生产厂家为上海沪江生化有限公司,限制使用农药甲拌磷3瓶,规格为每瓶1000克,生产日期2020年1月24日,限制使用农药灭多威12瓶,规格为每瓶180毫升,溴敌隆92瓶,规格为每瓶12毫升。执法人员对现场做了现场勘验,对以上证据采取现行登记保存。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禁限用农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和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一万二千元整(12000.00元);没收百草枯23瓶,甲拌磷3瓶,灭多威12瓶,溴敌隆92瓶。
 
  董某某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案
 
  2022年4月19日,德宏州农业农村局联合芒市农业农村局对芒市农资市场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云南某某农资有限公司遮放分公司(负责人董某某)销售的限制使用农药高氯·毒死蜱(非定点经营),规格为每瓶900克52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日;规格为每瓶200克147瓶,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没有台账记录,生产厂家均为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对现场做了现场勘验,对证据高氯·毒死蜱采取现行登记保存。经初步调查,当事人不执行农药销售台账制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根据《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两千二百元整(2200.00元)。